【时局】习近平对依法治国的五个认知
2014-09-09 09:26:24 我要分享 腾讯微博QQ空间QQ好友新浪微博3条评论
9月5日,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来源:新华社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韩非子的这句话,经常为习近平引用。而这句话,也点出习近平对法治的重视程度——“奉法”与否,与国运强弱息息相关,也与执政党的人心向背息息相关。
即将于下个月召开的四中全会,更是在7月底就公布了“依法治国”的主题,这在此前亦属少见。
为什么?
因为这是“长久之计”,是“治本之方”。目前大力宣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依法治国一起,一手以“德”,一手以“法”,共同构成“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两大支柱。
那么,习近平对法治的看法究竟如何?在作者看来,他对法治至少有五个方面的认知,而且是数十年来一以贯之的见解。
9月5日,习近平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讲话中如此说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让我们将目光放到一年多前——履新后不到一个月的习近平,正好赶上2012年12月4日。这是现行的“82宪法”施行30年的纪念日。纪念大会上,习近平如此描述自己对宪法地位的理解:
“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作为最高领导人,习近平也没有讳言目前漠视宪法、损害宪法的现象:“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
理解和尊重宪法的至高地位,同时看到现状中存在的问题,习近平的“懂法者”形象,首先就体现在对宪法这一“法之大者”的认识上。
宪法30周年,人大60周年。两个与法治有关的重要纪念日,都在习近平任上遇到。
如果说前者是“法之大者”,那么后者就是与法有关的制度设计。这就是为什么习近平反复谈立法、执法和监督作用的原因——这不仅事关人大的职责与作用,更涉及到法律如何以制度的形式进入一个国家的政治实践。
依法治国,最终还要落到“治国”二字上,即看国家是否能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下健康运转。而要健康运转,法律也好,制度也好,皆要符合这个国家的政治实际。
制度不符合法律,就会陷入合法性危机;法律不适合制度,就会无法落实。就中国的政治制度而言,这就要防止“群龙无首、一盘散沙”,防止“党政纷沓、相互倾轧”,也要防止“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
只有将制度落到实处,让制度真正发挥作用,依法治国的方略才能层层推进。
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集会,隆重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来源:新华社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加强和改进法律实施工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9月5日,习近平如是说。
以此观之,我们就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十八大以来反腐的一系列动的“扫清路障”意义——打掉那些违法乱纪之人,就是为依法治国扫清路障。
回顾今年1月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的讲话,对此会更有体会:“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今日落马之官员,就是为这样的认识“祭旗”。
执法者如果不守法,对法律公信力的伤害更大。因此,在2014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这样要求:“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有告诫,有要求;对执法者、对领导干部、对基层干部,习近平都有很高的要求和期待。这就在是“法之所用”层面上的“懂法者”习近平。
就像反腐是通过治标给治本赢得时间一样,现阶段强调法律的“应用”,打掉一批违法乱纪者,也是为依法治国扫清障碍,最终还是要从“用”过渡到“道”的层面。
“往者不可谏,来着犹可追”。这已经表明,进入全面深改期,“法治”将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今后工作的推进,必须有法治作为框架和背景。在同次会议上,他对法治作用的概括值得注意:
“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第一次讨论了深改具体议题的中央全面深改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司法改革,就得以与财税、户籍制度改革并列,成为讨论的三大议题之一。这一领导改革的最高机构,第一次讨论议题,讨论的应该是最具全局性意义和基础性意义的话题,也相应地也最“难啃”。司法改革在这次会议上讨论,显然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这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公正,也关系到人民对党和国家的信任。
以上,可以看做是习近平对依法治国这一“法之为道”问题的认识。
对制度、法律的尊重,不意味着“制度迷信”与“法律迷信”。制度、法律都是人设计出来的,也需要人去执行。在这个基础上,最根本要搞清楚的问题,是“为了谁”。
答案很显然,由党领导、为了人民。
但习近平对“领导”方式的表述是这样的:“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而从地方主政者到最高领导人,对于法治的作用,习近平一直是从保证人民利益的角度论述的。
比如,今年1月,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面对近年来矛盾丛生的信访与维稳问题,习近平说:“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群众利益,就是根本意义上的“法之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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